NBA以名字命名的9大規則:羅斯條款鼓舞新秀,Miller法則防止造犯規!
在NBA中,聯盟為了限制或者鼓勵某些球員的發揮,就會制定各種的規則、條款、或者法則,雖然這些在規則從來沒有正式的按照某些球員的名字來命名,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些規則是為了針對誰所設立的,即使在聯盟內部,提起這些規則(條款、法則)時,也稱為“XXX規則(條款、法則)”,下面就一起來看一下,哪些規則(法則、條款)以球員的名字命名。
1、Reggie Miller法則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Reggie Miller之前的比賽,看過Reggie Miller之前比賽的球迷應該都會發現一個有趣的事情,那就是在Reggie Miller投籃時,如果對手防守過近的話,Miller就會故意伸腿製造犯規,這種招式屢試不爽,包括韋德也十分擅長使用這種招數。
但是這顯然不在NBA高層的容忍範圍之內,畢竟人家說起來也是為了營造一個哪怕是他們認為的公平公正的比賽環境,就在2012-2013賽季前期,NBA高層出台了針對於防守球員的“假摔法則”,為了公平起見,緊接著又出台了這一限制投籃球員製造犯規的法則,而Miller作為代表人物,自認很多人用“Reggie Miller法則”來為此項法則命名。
2、Gary Payton條款
大家都知道,有時候兩支球隊在交易中,為了平衡薪金空間,或者急於出手隊內的球員時,經常會在交易中添加一些原本不需要或者根本不感興趣的球員,這些球員在新的球隊基本上已經沒有地位和出場時間了,想要進行新的交易還要等到允許交易期才行,那怎麼辦,總不能讓這些球員不干活拿薪水,還佔據著球隊的位置吧,這時買斷或者裁掉就成為了球隊的第一選擇。
但是同樣有些球隊會在這方面動腦筋,就比如2005年塞爾提克和老鷹的交易,當時的老鷹隊顯然不需要Payton,但是交易報價里的三個首輪簽卻很誘人,於是在得到Payton之後馬上和他解除了合同,誰知道Payton轉身就又和塞爾提克簽下了一份新的合同,這等於說是戲耍了聯盟高層,於是就有了所謂的“Gary Payton條款”,給玩這種陰陽交易的球員一個等待期,曾經騎士用Zydrunas Ilgauskas和巫師交易Antawn Jamison時,就遇到了這種情況。
3、Rajon Rondo條款
想必很多老球迷還記得,12-13賽季助攻王歸屬曾經引起了不小的爭議,作為當事人之一的保羅更是十分不滿,為什麼呢?誰願意辛辛苦苦奮鬥了70多場比賽所能爭取的榮譽,被一個只打了38場比賽的球員奪走?因為之前的NBA規定參與單項數據王的評選中有一個漏洞,就是三項標準只要達到一項就可以,就比如你一場可以送出20次助攻,那你只需要20場比賽,哪怕接下來一場不打就能參加NBA單數數據王的評選,顯然對於那些出戰一個賽季的球員十分不公平,因為沒有人能把好狀態保持一個賽季,而聯盟也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自此發生,在之前的條款中加了一條,就是不滿58場按照58場計算,這就是所謂的“Rajon Rondo條款”
4、Barkley規則(又名Marc Jackson規則)
想必這個規則大家很清楚了,就是所謂的“背身五秒規則”,也叫“Marc Jackson規則”,其實這條規則叫“Barkley規則”也沒錯,因為這條規則提出階段正好處在Barkley利用他碩大無比的屁股在聯盟中橫行的時候,只不過這條規則出台的時間Barkley已經退役,而當時聯盟中最喜歡做這種“慘絕人寰”事情的是Marc Jackson,所以這項規則叫哪個名字都沒有錯。
5、Bird條款
說白了,Bird條款就是為了讓一些球隊在薪金達到薪水帽,又能開出高額薪水,留下隊內當家球員的一個條款,為什麼叫Bird條款呢?其實很簡單,在聯盟80年代中,最能提升收視率的比賽就是Bird和魔術強森兩大巨星、湖人和塞爾提克兩大傳統豪門之間的碰撞,如果換了其他球員或者其他球隊,根本就沒有這麼轟動的效果,但是1984年時Bird的合同到期了,為了避免因為其他球隊開出大合同導致Bird轉會,影響黃綠大戰的收視率,聯盟出台了這個條款,讓別的球隊提供的合同沒有塞爾提克大,以確保Bird可以留在塞爾提克。
6、哈登規則
不知道大家喜不喜歡哈登製造罰球的這種打法,反正對於聯盟來說是不喜歡,因為沒有球迷喜歡一直看到都是買飯和罰球的比賽,甚至有些球迷開始抵制這種有些醜陋的比賽,於是順理成章,就有了所謂的“哈登規則”,簡單點說就是在製造犯規時,球員必須處在投籃出手的情況下才可以得到罰球,像哈登之前故意將手往防守球員身上碰,然後在進行投籃的方式,已經沒有辦法得到罰球了。
7、Houston條款
“Houston條款”也就是所謂的“特設條款”,簡單點說就是允許球隊在賽季中無條件的開除一個員工,說實話將這項條款以Allan Houston的名字命名還有些冤枉,畢竟大合同是紐約尼克給的,傷病和狀態下滑球員自身也不願意出現,結果是聯盟出台了這樣一項條款,Houston也因為大合同為無能管理層背了以此黑鍋。不過Houston也挺可憐的,直接讓這個條款嚇的選擇了退役,起訴“Houston條款”給他帶來不良的事情最終也不了了之。
8、羅斯條款
本文中僅有的兩條鼓勵性質的條款之一,也就是所謂的新秀條款,用來獎勵那些進入聯盟既巔峰,作為球隊領袖在數據和戰績方面可以帶來巨大提升的新秀所設立的獎項,簡單點來說就是在4年的新秀合同中,當選過MVP、兩次成為全明星首發、兩次入選最佳陣容,都也以拿到遠超之前規定的頂薪續約,因為羅斯是當時聯盟實行這一條款時,唯一達到獎勵標準的球員,所以就叫做“羅斯條款”,不過羅斯也不是享受這一條款的第一人,因為早他一個賽季進入聯盟的杜蘭特,同樣也達到了條款規定的標準。
9、Arenas條款
大家願意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所得的勞動成果被別人所竊取嗎?顯然不願意,NBA中的球隊自然也不願意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培養的球員加盟別的球隊,但是沒辦法啊,之前聯盟高層並不看重二輪秀球員,之規定了本隊和二輪秀球員續約不能超出當年的中產合同,但是沒有規定其他球隊啊,所以勇士只能無奈接受Arenas被巫師挖走的事實,聯盟高層在Arenas的簽約中自然也發現了規則的漏洞,並進行了補救,這就有了之後的Arenas條款,簡單點說前兩年你還按照中產規定給,到了第三年你只要你有錢,想提升多少就提升多少,等於說把前兩年少給的錢,可以通過第三年之後的合同找補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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