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有不少人都知道,在2011-12賽季的時候NBA經歷了一次大規模停擺,由於球員和球隊老闆之間的勞資糾紛,導致當賽季直到聖誕節例行賽才揭幕,整個賽季也只有66場比賽,實際上停擺這種事情並不少見,在1998-99賽季也曾經經歷過一次更大規模的停擺,而每一次停擺之後都會誕生新的勞資協議,「玫瑰條款」就是上一次停擺所誕生的。
「玫瑰條款」規定,在新秀合同期間內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條件的可以在續約時將首年的年薪上限提高到薪水帽的30%,這三個條件分別是:
1、至少兩次入選最佳陣容,無論是一陣、二陣還是三陣
2、至少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球員
3、至少一次當選賽季MVP
這個條款意在鼓勵新秀合同期間就能為球隊做出巨大貢獻的球星,因為新秀合同一般不會超過4年,在合同到期之後,球員能和球隊簽下的頂薪首年薪水最高只能是薪水帽的25%,「玫瑰條款」允許滿足這個條款的人將起薪提高到薪水帽的30%,以現在的薪水帽而言單單起薪就差了500萬美元,而在當時,Derrick Rose完美地詮釋了什麼叫做「超級新秀」:MVP、兩次全明星首發、一次一陣,因此以Rose命名該條款。
作為加薪的條件,無論是兩次入選最佳陣容或當選全明星首發,還是拿下MVP其實都有難度,這至少說明了該球員在那個賽季是有一定實力的,但是也有不少人有疑問,同樣是榮譽,為什麼FMVP和得分王不在加薪的條件之中?
「玫瑰條款」既然是球員和老闆們博弈出來的結果必然有它的道理,以得分王來說,實際上在NBA想要拿到得分王比MVP簡單的多,MVP還要考慮到球隊的戰績,但是得分王就可以不顧後果的刷分,比賽自然就醜陋了起來,這是老闆們不樂意看到的,因此得分王不在加薪的列表。
而FMVP則是球員不願意,畢竟拿到FMVP的前提條件是奪得總冠軍,拿到總冠軍還必須是球隊中表現最好的人才能觸發「玫瑰條款」,對於NBA球員來說絕對是吃虧的,拿過去30年來說,只有Tim Duncan、Dwyane Wade和Kawhi Leonard是符合「玫瑰條款」,這個難度可想而知。
因此,這個條款之所以能存在且沒有爭議是有一定原因的,除去必須兩次拿到的榮譽,MVP也是對一個球員最大的肯定。自從「玫瑰條款」誕生以來,有過不少符合規定的人,比如Durant、Westbrook、Griffin、 Lillard等人,但是只有Rose一個拿過MVP,足以見得Rose當時的實力。
(警察說我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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