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迷朋友們都知道,NBA續約規則中有一項著名的條款,叫做羅斯條款。觸發羅斯條款的球員在新秀合同結束後如果續約,他的第一年起薪可以達到球隊薪水帽的30%,而沒有觸發羅斯條款的球員最多只能起薪25%。
雖然這個規則的名字叫做「羅斯條款」,但史上首位受益人卻是杜蘭特。後來Griffin、Paul George、Lillard等球員也享受到了這一待遇。羅斯條款的具體規則是這樣的:球員在新秀合同期間內當選過MVP、或者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或者兩次入選最佳陣容(無論一二三陣都可以),那麼在他新秀合同結束後,可以得到一份起薪佔全隊薪水帽30%的頂薪合同。
威少在2012年1月的時候與雷霆以5年8000萬美元的合同續約,當時他曾連續兩次入選過最佳陣容2陣,已經符合了羅斯條款的規定。如果威少按照30%的起薪續約,那麼以當時的薪水帽,他可以簽下5年9000萬美元的大合同。為什麼威少要主動放棄羅斯條款,從而損失這幾乎到手的1000萬呢?事情還得從哈登說起。
那一年哈登的合同也到期了,雷霆隊給他開出了一份4年5600萬美元的報價,而剛剛榮獲最佳第六人的登哥想要一份4年6000萬美元的合同,平均每年多拿100萬,聽起來不是什麼過分的要求。但當時的雷霆隊還有大批球員需要續約,如果多給哈登400萬,他們就將超過奢侈稅線,雷霆隊並不想繳納奢侈稅。
為了能夠留住哈登,威少選擇不使用自己的羅斯條款特權,主動少拿1000萬美元,只為了能夠保持總冠軍賽陣容的整體性。可為何後來哈登還是離開了雷霆呢?這件事與兩個人有關:Ibaka、杜蘭特。
先來說說杜蘭特,2010年杜蘭特以5年8500萬美元的合同與雷霆隊提前續約,但是11年聯盟遭遇停擺,停擺結束後馬上出台了羅斯條款。而2011年又是杜蘭特新合同正式生效的日子,KD不願意放棄自己應得的薪水,但合同是簽訂在條款出台之前的,所以雷霆隊當然也不願意當這個「老實人」。最終聯盟做出讓步:接受杜蘭特的新合同為5年9400萬美元,多出的那一部分錢由聯盟支付,但是需要佔用雷霆隊的薪資空間。
這就導致了2012年雷霆隊的薪資空間十分緊張,當時他們有4位天賦異稟的年輕人,但是球隊在續約問題上卻弄得一團糟。其實這也不能全怪雷霆隊管理層,球隊經理是按照舊的續約制度運營的,誰能想到停擺後會出台什麼新政策?
接下來說說Ibaka。起初雷霆隊並沒有想好先留下哈登還是Ibaka,但是2012年夏天,湖人隊通過一筆多方交易得到了Howard,雷霆管理層慌了,在他們的推算中,湖人與雷霆在季後賽必有一戰!於是管理層馬上以4年4800萬續約了Ibaka。為了能夠完全限制住Howard,他們還留下了Perkins,後者的合同為4年3480萬美元。這樣一來別說是5600萬了,就算哈登一年只要500萬,雷霆隊也沒有薪資空間可以操作了!
最終的結果就是威少放棄了羅斯條款,哈登遠走休斯敦,杜蘭特、Ibaka、Perkins都拿到了自己想要的薪水,而雷霆的假想敵湖人隊在那一年季後賽首輪就被淘汰出局。
Ibaka、Perkins兩人連Howard的面都沒有見到。
後來的事情也挺讓人唏噓的,杜蘭特在“羅斯條款”的那份合同結束後,以自由球員的身份加盟了勇士隊,Ibaka也輾轉去了東區,Perkins早就沒有運動能力了,哈登成為聯盟炙手可熱的MVP,只有主動降薪的威少,如今還堅守在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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